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64號
CHDV,114,司票,464,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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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游松益
上列聲請人游松益因與相對人朱秉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游
松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朱秉亮(地址: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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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