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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4年度,300號
CHEV,94,彰簡,300,200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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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被   告 許白清雲即民豐農藥
訴訟代理人 許譽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白清雲即民豐農藥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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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