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28號聲 請 人 黃伯倫 上列聲請人黃伯倫因與相對人許慧君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伯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債務人許慧珊之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債務人許慧珊(住彰 化縣○○市○○街00巷0號3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請 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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