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28號
CHDV,114,司票,428,2025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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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黃伯倫

上列聲請人黃伯倫因與相對人許慧君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黃伯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許慧珊之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債務人許慧珊住彰
化縣○○市○○街00巷0號3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請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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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