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25號
CHDV,114,司票,425,202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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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張玉欣

代 理 人 周伯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張玉欣因與相對人吳柏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玉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蓋請求事項與附表所載利
息起算日期不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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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