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88號
CHDV,114,司票,388,202503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張義雄




上列聲請人張義雄因與相對人游明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義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請求票款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