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87號
CHDV,114,司票,387,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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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張詠勝



上列聲請人張詠勝因與相對人謝福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詠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聲請人之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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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