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61號
CHDV,114,司票,361,202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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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王續聲
上列聲請人王續聲因與相對人林智賢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續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TH481295號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
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提示日不
早於發票日,請具狀陳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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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