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4年度,5號
CHDV,114,司監宣,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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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000


上列聲請人莊文松因與相對人000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
莊文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提出之實價登錄資料年份地段均有
差距)。
二、提出配偶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30,235,483元之依據(與國稅
局審查結果不同)。
三、如受監護宣告人莊雅慧僅分得現金,請證明受監護宣告人已
取得此金額之證明。(如提出存摺內頁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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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