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號
CHDV,114,司拍,6,20250320,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姚三淇

姚勝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
款300萬元,並簽發本票乙紙,詎屆期付款提示,未獲任何
款項,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
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
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
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
於114年1月10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伸港鄉 伸新段 0000-0000 91.62 全部 姚三淇姚勝欽應有部分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8.96;二層:48.23;三層:48.23;總面積:145.42 全部 姚三淇姚勝欽應有部分各2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