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1號
CHDV,114,司拍,41,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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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周振雄


上列聲請人周振雄因與相對人柯識賢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周振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彰化縣員林市員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
權人為柯識賢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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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