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瑞安
上列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蕭舜賓等
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登記謄本(全部)。
三、提出被繼承人蕭黄愛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資料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