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6號
CHDV,114,司拍,16,2025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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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尚德
吳旻諭




相 對 人 陳英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英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各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同年12月29
日,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萬元之普通抵押
權(聲請人之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依法登記在案。茲抵
押權擔保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借貸契約書(兼借據)、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
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又本件普通抵押權
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
上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之清償日期113年12月29日已屆至
,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二林鎮 新生 335-4 111.0 全部 002 彰化縣 二林鎮 新生 335-5 111.0 全部 003 彰化縣 二林鎮 新生 341-18 82.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6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2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1.16;二層:54.23;三層:54.23;四層:28.31;騎樓:14.95;總面積:192.8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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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