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全聲字,114年度,1號
CHDV,114,司家全聲,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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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黄惠敏



相 對 人 黄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
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現已無聲請
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分割遺產訴訟聲請假扣押,本院以112年
度司家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
閱無訛。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
,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
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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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