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2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呂麗虹 住臺灣省基隆市○○區○街○路00○0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麗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麗虹為強制執行,並聲請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 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是依前揭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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