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53號聲 請 人 林永福 上列聲請人林永福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林永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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