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47號
CHDV,114,司催,4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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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詹錦秀
上列聲請人詹錦秀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詹錦秀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PUA6366364、PUA6366365號
)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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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