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41號
CHDV,114,司促,3141,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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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明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明吉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22年3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21日止累計479,854
元正未給付,其中469,836元為本金;10,01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謝明吉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民國122年3月2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21日止累計236,908
元正未給付,其中231,357元為本金;5,55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9836元 謝明吉 自民國114年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1357元 謝明吉 自民國114年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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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