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99號
CHDV,114,司促,309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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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
債 權 人 葉建豪


上列債權人葉建豪因與債務人陳建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
建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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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