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債 權 人 葉建豪 上列債權人葉建豪因與債務人陳建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建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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