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24號
CHDV,114,司促,2924,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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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債 權 人 玴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榮


上列債權人玴捷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北川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玴捷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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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玴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