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82號
CHDV,114,司促,2882,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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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致岑

施珮如



郭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參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致岑邀同債務人施珮如郭鈺銘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
8,31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致岑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施珮如郭鈺銘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8,311元 施珮如、郭致岑、郭鈺銘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8,311元 施珮如、郭致岑、郭鈺銘 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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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