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70號
CHDV,114,司促,2770,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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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岦穅即楊維哲



洪斐文


一、債務人楊岦穅即楊維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572元,及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楊岦穅即楊維哲洪斐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8,700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岦穅即楊維哲洪斐文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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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