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36號
CHDV,114,司促,2336,202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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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柏村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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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