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柏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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