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債 權 人 陳柏村
上列債權人陳柏村因與債務人謝秀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柏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請求標的所載請求金額為「貳佰捌捌萬元」是否有誤,
並具狀更正之。
三、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約定清償日期為114年2月14日,倘無提出利息之約定,應自清償期後方得起算遲延利息,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