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2號
債 權 人 林東辰即地龍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林東辰即地龍牌企業社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東辰即地龍牌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者?(依照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綠元寶實業社組織類型為「合夥」,曾昶豪僅為負責人)
,如有誤列載之部分,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綠元寶實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