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宦溱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究為民國(下同)106年7月11日,抑或104
年11月11日。如為前者,併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繕本。如為後
者,併釋明其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