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張芫琿
林湘甯
劉炎澄
被上訴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瑞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46,843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計算式:
1396.68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500元=4,888,380元
115.1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500元=402,885元
111年8月16日~113年3月25日(起訴日)
6,067元x588/30=118,913元
112年11月14日~113年3月25日(起訴日)
8,333x132/30=36,665
4,888,380+402,885+118,913+36,665=5,446,8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