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16號原 告 王鈺婷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吳俐萱律師被 告 陳蒲寬 廖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