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3年度,9號
CHDV,113,勞小,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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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國立空中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立一
訴訟代理人 吳政穎
呂秉翰
葉佳格
被 告 簡靜怡

訴訟代理人 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勞上字第168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民國112年10月份溢領薪資新臺幣
(下同)17,259元;被告則辯稱其遭職場罷凌,然原告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未採取暴力預防措
施,並作成執行紀錄規定,其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請求原告給付資遣費65
,995元及中秋禮金500元,並在本件主張抵銷抗辯等語(見
本院卷第41頁)。而被告於本件起訴前,即請求原告給付上
開金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
決駁回起訴,其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
審勞上字第16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確定。為減省
兩造重複舉證耗費時間、勞力、費用,以達訴訟經濟及避免
法院裁判矛盾,揆諸首開規定,認有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
院113年度審勞上字第168號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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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