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35號
CHDM,114,附民,135,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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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柳敏
被 告 陳瀅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易字第9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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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