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3號
CHDM,114,金訴,23,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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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珮瀅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6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珮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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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