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2號
CHDM,114,聲保,62,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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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坤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坤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坤廷前因交通過失致死罪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10
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
訴字第1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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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