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1號
CHDM,114,聲保,61,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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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盈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盈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盈凱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10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重訴字第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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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