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 即
自 訴 人 林佳諠
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提起自訴,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自訴人已對被告張瑜庭、柯羽芳提起民
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3條前段規定,聲請停止審判
等語。
二、自訴人所提起之本院114年度自字第2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21日為不受理判決,已無自訴案件得以停止審判
,故本聲請停止審判案件因已失所附麗,自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