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5號
CHDM,114,聲,275,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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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 即
自 訴 人 林佳諠
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提起自訴,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自訴人已對被告張瑜庭柯羽芳提起民
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3條前段規定,聲請停止審判
等語。
二、自訴人所提起之本院114年度自字第2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21日為不受理判決,已無自訴案件得以停止審判
,故本聲請停止審判案件因已失所附麗,自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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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