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81號
CHDM,114,易,81,202503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富銘


鄭文良


鄭永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本件告訴人鄭富銘鄭文良、鄭黃秀卿告訴上開被告傷害案
件,起訴書認上開被告均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都已經具狀撤
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
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213號起訴書1
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