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號
CHDM,114,單聲沒,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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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友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027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5027號被告李友助涉嫌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
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被告李友助前因賭博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5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被告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被告於履行期限
113年9月8日止仍未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因被告於緩起訴
期間內之113年9月24日死亡,而簽請不予執行結案等情,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及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
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16為
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彰化縣警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扣押
物品清單暨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53至177、349至355、
365至377頁)。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
符(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為聲請依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記帳表 2張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2 記帳本 1本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3 撲克牌 42張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4 骰子 3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5 敲骰子用賭博器具 2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6 撲克牌 2箱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7 監視器螢幕 1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8 遙控器 2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9 網路分享器(含SIM卡) 2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10 接收器 1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11 監視器鏡頭(含延長線) 2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12 現金新臺幣(下同)1740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13 現金504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14 現金770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15 現金1450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16 現金223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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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