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靜如
莊喻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
4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享受完美‧雙效膠囊」壹盒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靜如、莊喻涵所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
案,而扣案之「享受完美‧雙效膠囊」1盒(即如他卷第52頁
扣押物品清單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Amphetamine、第四級
管制藥品Clobenzorex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靜如、莊喻涵所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因查無犯罪事實,而以113年度他字第174號簽
結在案一節,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卷宗無誤。又扣案「享
受完美‧雙效膠囊」1盒經送鑑定,鑑驗結果認為:檢出Amph
etamine、Clobenzorex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民國113年1月16日檢驗報告書1件存卷可考,足認扣案
物含有第二級毒品Amphetamine(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
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經取樣鑑驗
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綜上所述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