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370號
CHDM,114,交簡,370,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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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貴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19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貴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93號
  被   告 王貴賢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貴賢自民國114年2月16日23時許起至同日23時30分許止,
在彰化縣○○鄉○○街000巷0號之住家,飲用酒類後,仍於翌(
17)日7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
往彰化縣○○鄉○○路00號之馬鳴派出所報案時,為警發現其身
上散發酒味,於114年2月17日7時4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王貴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何孟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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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