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75號
CHDM,113,附民,875,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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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75號
原 告 陳怡辛
被 告 梁銘生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梁銘生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怡辛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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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