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38號
CHDM,113,附民,738,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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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林于正
被 告 卓玫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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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