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38號
CHDM,113,單禁沒,238,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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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峻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70公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33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4
號被告古峻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
,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70公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33公克),係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70公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33公克),經鑑驗分別檢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
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5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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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