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6號
PTDV,114,補,156,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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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李偉民
李佳靜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李偉世
劉文燳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414元【計算
式:(2400×2244.12×1/20)+(2400×615.2×3/12)=63841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原告僅繳納6,940元,尚應補繳
1,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如已死亡,應提
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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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