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王政信
被 告 王龍和
王艷珠
王俊壹
王德峰
王政盛
王明崇
王政騰
陳秋密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4,256元(計算
式:3894.81×5000×1/8=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權利人姓名勿遮隱),暨全體被告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