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6號聲 請 人 楊春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朝木、洪維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洪朝木、洪維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 民國113年10月6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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