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6號
PTDV,114,司票,176,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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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楊春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朝木洪維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朝木洪維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
民國113年10月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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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