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7號聲 請 人 黃仁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東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麥東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