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6號
PTDV,114,司拍,46,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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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12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
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
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二筆之授信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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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