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富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景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
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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