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鍾嘉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詠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原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即陳春生與相對人鄭詠霖設定抵押權之設定
契約書,及陳奕丞、陳政穎、陳政宏等因繼承而受讓登記抵
押權之設定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