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4年度,58號
PTDV,114,司家補,58,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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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58號
聲 明 人 林炳輝

林京翰

莊森翔

林芮

莊秋鳳

莊秋香

莊雅竹


莊秋蘭

戴秀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莊謹恩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
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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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