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117號
PTDV,114,司執,1311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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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智傑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維邑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街0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林麗琪  住○○市○○區○○○街0巷00號
債 務 人 黃品宸黃良文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林麗琪黃品宸黃良文有關壽 險契約相關資料,經查無以債務人黃品宸黃良文為要保人 之有效壽險契約,而查有債務人林麗琪壽險契約相關資料, 惟其住所在桃園市,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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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