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898號
PTDV,114,司執,12898,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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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8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永鈞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林孝親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志勇  住屏東縣里○鄉里○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內湖區)、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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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